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严防校园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市教委澳门银河的网站多少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范围与原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原平路校区和高平路校区。后勤保卫处(以下简称后保处)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指进出校门、在校内行驶、停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等交通行为的管理,校园道路、行人等管理。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四条 进出校区的机动车信息必须事先在学校后保处审核并登记备案。
第五条 因公务、探亲访友、送货等需要进入校区的机动车辆实施登记制度。
第六条 各种送货车辆第(摩托车、助动车)、施工车辆、环卫车辆、收集医疗垃圾车辆一律由学校2号门进出。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机动车的管理由后保处负责实施。活动主办部门在活动实施前3天,需提交该活动可能涉及的车辆、人数等基本信息,以便事先疏通道路,做好工作。活动当日主办部门要做好与学校后保处机动车管理的配合工作。
第八条 各类重大、重要活动(含各类培训班)机动车进校,由主办部门指定专人统一制作电子版临时通行证,由使用方自行打印。进入校门时,要求使用方将临时通行证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处,以便门卫识别。
第九条 严禁出租车和学生家长等车辆进入校区。特殊情况(搭载伤、残教职工、学生),由门卫从严掌握,经允许方可进入校区。
第十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上级来校检查等各种车辆,经门卫问明情况后从1号门、2号门或4号门直接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停放在校内的机动车,驾驶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关好车门车窗,妥善保管好车内存放的物品。学校不承担车辆在校内停放期间发生的车辆损害和损失。
第十二条未经后保处同意,非本校车辆一律不准在校内过夜停放。
第十三条进入校区的机动车,主动接受保安人员查询,按规定路线行驶;必须严格遵守校区内的标志、标线的规定减速缓行,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严禁超速行驶及鸣号,确保行驶安全。
第十四条 进入校区的机动车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五条 学校公务车辆和教职工自备车辆需每年9月份办理车辆信息登记,有效期为一年;设在校内的校外机构、协作单位及外聘教师的车辆每学期开学第一周需办理车辆信息登记,有效期为半年;学校原则上不提倡学生驾驶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第十六条 办理本校机动车辆信息登记事宜须提供相关材料(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等)进行审核和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禁止具有驾驶执照的本院教职工为他人违规办理机动车信息登记事宜。
第十八条 门卫执勤人员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区的机动车辆进行检查,有权制止可疑车辆出校。凡携带物品出校门,必须由所在部门开出有效物品出门证,出门证应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经门卫检查后放行。
第四章 非机动车和行人管理
第十九条 出入校门的自行车必须下车推行。
第二十条 进入各校区的助动车、自行车、三轮车,必须严格遵守校区内的交通标志,须在指定地点停放或充电,严禁乱停乱放,严禁在楼道、办公室及其它非指定区域给非机动车充电。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办公楼、教学场所、图书馆,宿舍、食堂楼内及操场、绿化地停放自行车和助动车。
第二十二条 行人在道路上行走必须靠右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时应看清道路情况,不在道路上结伴行走、打闹、追逐。
第五章 道路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进入校区的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除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外,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听从校区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自觉维护校区交通安全。
第二十四条 保持校内道路畅通。严禁在校内道路上设置障碍扰乱交通秩序,严禁擅自占用校内道路、在道路上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等影响和妨碍交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校内道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或试车。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校内道路上学习骑车、溜冰、玩踏板车、滑板等。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形式进行处理,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轧坏道路、撞坏校园设施和交通标志者,责令其按被损坏物品价值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违章警告、当场锁定、暂扣车辆、赔偿损失、罚款、校纪处分等处罚。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由学校后保处报公安部门追究行为人或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校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有责任保护好现场,在不破坏现场的情况下立即抢救伤员,并速报后保处。拖延不报,伪造现场、逃离、不及时救治受伤人员,负全部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加重处罚。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对不服从门卫值勤人员管理,妨碍值勤人员工作或漫骂、殴打值勤人员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并责令其赔偿伤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以上规定和未尽事宜归学校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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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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