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行健职业澳门银河的网站多少控烟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3-10-01浏览次数:10文章来源:上海行健职业澳门银河的网站多少

201831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进一步加强校园控制吸烟(含电子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提高校园文明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工、学生以及进入校园内的外来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各部门职责


第三条  成立学校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一人(分管卫生工作的副校长)、副组长一人(后保处负责人)以及组员若干(后保处、宣传部、团委、学生处、教务处、二级澳门银河的网站多少、党政办、人事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第四条  学校控烟工作在控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后保处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各部门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控烟工作负责。

第五条  后保处负责组建学校控烟监督员队伍,对全校范围内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控烟监督员进行控烟相关知识培训,为控烟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医学专业指导;统一规定禁止吸烟(含电子烟)标志、警示标识的制作标准以及张贴规范,并及时向各部门发放禁止吸烟(含电子烟)标志、警示标识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牌;对不遵守学校控烟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生及外来人员进行监管与处罚。

第六条  宣传部、团委、学生处、教务处、人事处、工会等部门要大力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控烟知识,使戒烟、禁烟思想深入人心,每位师生员工都能深入了解烟草带来的危害和后果;要求教职员工规范自身行为,在控烟工作中起到良好示范作用,动员更多的人加入到戒烟、禁烟的队伍中来。在每年531日世界无烟日集中开展控烟宣传活动。

第七条  后保处负责食堂、浴室、学生宿舍、会议室、楼道、卫生间、电梯间等的控烟工作;负责学校施工工地及施工人员的控烟宣传教育检查工作,要求施工单位规范本单位施工人员的日常行为,自觉遵守学校控烟管理制度。

第八条  学生处、各二级澳门银河的网站多少要将学生控烟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充分利用新生入学教育、“两课”教育、学生班会、党团日活动等载体加强教育引导。

第九条  各部门负责各自范围内的控烟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开展控烟工作的宣传教育,严禁在非吸烟(含电子烟)区摆放烟灰缸及其它烟具,努力营造控烟工作人人有责、健康生活个个受益的环境氛围。


第三章  控烟管理


第十条  学校教学、科研、学生生活区等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含电子烟)。以下场所禁止吸烟(含电子烟)并设置统一、醒目的禁烟标志。

(一)学校所有教学科研办公场所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图书馆、体育馆、临时教学场所。

(二)学生宿舍包括:学生宿舍楼,楼内的辅导员寝室和值班室,相连的附属经营和办公用房。

(三)学生食堂。

(四)各类接待室、会议室等区域。

(五)有特殊消防要求的场所(如电梯间、配电房、物品储藏仓库、地下空间等)。

(六)其它明令禁止吸烟(含电子烟)的场所。

第十一条  禁烟区内禁止吸烟(含电子烟),不得在校园禁烟区内摆放烟灰缸及其他烟具,保持清洁无烟的良好环境;任何人都必须服从禁烟监督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含电子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含电子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三条  划定吸烟(含电子烟)区,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

(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

(四)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第十四条  校园内禁止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第四章  控烟监督


第十五条  党政办、宣传部、教务处、后保处、工会、学生处、团委等部门参与组建控烟监督员队伍。控烟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行端正,热心控烟工作;

(二)自觉遵守控烟管理办法;

(三)有较强的责任心,身体健康,能够认真履行控烟监督员职责。

第十六条  控烟监督员的职责:

(一)积极宣传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吸烟(含电子烟)有害健康和其他戒烟、禁烟的相关知识;

(二)劝阻、制止在禁烟区内的吸烟(含电子烟)行为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三)监督和排查校园内非法烟草制品和广告;

(四)其他维护校园内清洁无烟良好环境的职责。

第十七条  控烟监督员要带头遵守控烟制度。对违反控烟管理规定、经教育劝说无效的,监督员应及时上报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师生员工均有对在校园内违反控烟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师生员工在校内发现吸烟(含电子烟)违纪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含电子烟);

(二)向该场所的管理者投诉,要求该场所的管理者劝导吸烟者停止吸烟(含电子烟);

(三)对不履行控制吸烟(含电子烟)职责的管理者,向控烟领导小组举报和投诉。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  控烟责任部门应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公共场所。对于多次不听劝阻的师生员工,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部门控烟工作开展情况作为部门负责人年终考核及部门先进集体评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教职员工个人违反本办法被督查发现或举报三次(含)以上者,不得参与当年各类年度先进评选;教师违规在学生面前吸烟(含电子烟)、接受学生敬烟或发现学生违规吸烟(含电子烟)不进行劝阻的,视为教学违纪。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发现有吸烟(含电子烟)行为,不能参评当年文明宿舍评选。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规吸烟(含电子烟),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应酌情减分;被督查发现或举报三次(含)以上者,不得参加当年度先进评选(含奖学金),并予以退宿处理;多次劝阻无效且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保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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